9月14日,河北省商务厅等7部门发布《进一步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汽车报废更新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
一、完善汽车报废更新
(一)提高补贴标准
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2万元;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1.5万元。
自4月24日起提交符合条件补贴申请的消费者,均按照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
(二)限定消费者拟报废乘用车持有时间
消费者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消费者。自2024年8月15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二、支持汽车置换更新
置换更新是指消费者通过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的二手车销售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售出个人名下乘用车,并购置新乘用车的行为。
(一)活动期限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补贴对象
个人消费者。
(三)补贴范围
对消费者售出本方案印发之日前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新乘用车,注册登记在同一人名下,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一台车辆不能重复申请补贴。
(四)补贴标准
对售出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对售出旧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
(五)补贴申报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当在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手机终端懂车帝APP,搜索“河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活动专题页,填报个人身份信息和本人银行一类账号及开户行信息,售出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售出前《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所购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活动期限内完成开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在河北省内注册的企业开具。退回补证的也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完成提交。